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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5801号

毛中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毛中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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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5801号罪犯毛中华,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3日作出(2006)临中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中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人民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9年3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高法刑执字第3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1年8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11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2025年6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毛中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毛中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毛中华在服刑���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毛中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