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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777号

韩遂才与洛阳谊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遂才,洛阳谊成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77号原告韩遂才,河南偃师人。委托代理人刘玉森,洛阳市涧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洛阳谊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大所村的村委会西南方向约500米处。法定代表人张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遂才诉被告洛阳谊成机械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将被告姓名写错,原告韩遂才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遂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遂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遂才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