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2282-2号
原告:李洪祥,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24日,村民,四川省雅安市人,住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登靖,四川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雅安市润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龙洲路
法定代表人:涂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建国,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程杰,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8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被告的员工。本院受理原告李洪祥与被告雅安市润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不服本院(2015)雨城民初字第2282-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复议。提出:由于被查封的房屋均在查封之前已对外销售,不属于雅安市润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所有;被查封房屋备案售价总值达750余万元,而诉讼标的额仅有400万元,存在超过诉讼标的额查封的情况。故申请依法撤销本院(2015)雨城民初字第2282-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该裁定书第一条所列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查封的房屋不属于被告所有,也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查封房屋价值超过400万元,故对被告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维持原裁定。
代理
审判员 邓怀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