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724号原告李康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炳顺,镇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伟,男,汉族,农民。被告燕芹,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李康荐与董伟、燕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康荐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纯属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康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康荐负担。
审判员 王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樊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