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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安民初字第00724号

李康荐与董伟、燕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康荐,董伟,燕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724号原告李康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炳顺,镇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伟,男,汉族,农民。被告燕芹,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李康荐与董伟、燕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康荐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纯属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康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康荐负担。

审判员  王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樊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