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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恢字第90号

申请执行人蒋可望与被执行人周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可望,周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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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恢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蒋可望,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光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蒋可望与被执行人周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周光明应支付申请人蒋可望合同款905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已执行到位10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周光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另经查询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没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文林

审 判 员  宋喜华助理

审判员  杨振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