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知民初字第17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贺亭,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具秀平,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具秀平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具秀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具秀平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具秀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韵琪
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
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
二〇一五年四月××日
书 记 员 骆雪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