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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3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段晓华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山西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晓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3253号原告段晓华,女,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山西分公司。负责人苗俭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晓华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山西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晓华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段晓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段晓华负担。审判员  李凤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