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831号
原告:苟连,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县。
委托代理人:李平,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
负责人:王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斌,山西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苟连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苟连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8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014元,其余10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 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逐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