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天长市宁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灯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长市宁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灯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1177号原告:天长市宁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永福东路5号楼106号。法定代表人:江林,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路之平,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灯玉,工人。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天长市宁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灯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长市宁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宁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宁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