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民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段财财与李宝英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财财,李宝英,党粉粉,张冬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保字第00347号申请人段财财,男,1959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申请人李宝英,男,195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申请人党粉粉,女,1956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申请人李党飞,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县人。被申请人张冬玲,女,198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申请人段财财因与被申请人李宝英、党粉粉、李党飞、张冬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宝英、党粉粉、李党飞、张冬玲在神木县大保当镇大啊包村集体分红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损毁、变卖财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李宝英、党粉粉、李党飞、张冬玲在神木县大保当镇大啊包村集体分红款予以冻结。二、将担保人段玉珍所有的陕K417**“雪弗兰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訾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