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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1009-4号

马桂杨与孙成文、刘世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桂杨,孙成文,刘世花,何国庆,马贵芳,定远县玉强米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009-4号

申请执行人:马桂杨,男,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成文,男,1962年8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世花,女,1983年9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何国庆,女,1989年8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贵芳,女,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定远县玉强米业有限公司。马桂杨诉孙成文、刘世花、何国庆、马贵芳、定远县玉强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10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现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10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俞 斌

审判员 刘发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