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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谢少志与张艳春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少志,张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谢少志,住所地榆树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张艳春,地址榆树市城发乡杨树村*组。谢少志申请执行张艳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399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少志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的2014榆民初字第3999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