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4488号
原告:万朝阳,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陈丽敏,女,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317号。代表人:章莉萍,该支公司经理。
被告:秦倩倩,男,1986年12月31日出生,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朝阳诉被告陈丽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秦倩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朝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朝阳负担。
审 判 员 邝亚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童阳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