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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4488号

万朝阳与陈丽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万朝阳,陈丽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秦倩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4488号

原告:万朝阳,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陈丽敏,女,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317号。代表人:章莉萍,该支公司经理。

被告:秦倩倩,男,1986年12月31日出生,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朝阳诉被告陈丽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秦倩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朝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朝阳负担。

审 判 员 邝亚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童阳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