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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2301号

巩发灿诉徐宝定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巩发灿,徐宝定,徐守庄,秦保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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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2301号申请执行人巩发灿,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宝定,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守庄,男,汉族。被执行新乡市新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保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秦保华,男,汉族。巩发灿诉徐宝定、徐守庄、新乡市新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秦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宝定、徐守庄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乡市新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秦保华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俊杰

审判员  李江海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达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