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娜与沈锡儿、林永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娜,沈锡儿,林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996号申请执行人:杨娜。被执行人:沈锡儿。被执行人:林永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以(2014)甬奉商初字第12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沈锡儿名下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阳光茗都50幢7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1-107232】,于2015年5月5日以(2015)甬奉执民字第106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沈锡儿名下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阳光茗都50幢G320号地下车库【所有权证号01-10722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奉莼商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沈锡儿、林永辉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锡儿、林永辉归还申请执行人杨娜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75000元。如被执行人沈锡儿、林永辉逾期未还款,申请执行人杨娜有权对被执行人沈锡儿、林永辉所有的坐落于奉化市锦屏街道阳光茗都50幢703室的房屋及坐落于奉化市锦屏街道阳光茗都50幢G320号地下车库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9758元,执行费18247.58元由被执行人沈锡儿、林永辉共同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沈锡儿名下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阳光茗都50幢7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1-107232】及奉化市锦屏街道阳光茗都50幢G320号地下车库【所有权证号01-10722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梅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