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审申请人石文金与被申请人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总医院民事决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撤 销 确 认 决 定 书(2015)龙民再字第8号原审申请人:石文金,男,1948年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委托代理人:石红艳,女,1975年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保善村1组。申请人之女。原审被申请人: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总医院。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崔丽梅,该院投诉办主任。2013年12月2日,原审申请人石文金与被申请人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总医院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龙民调确字第00041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决定书予以确认。后原审申请人石文金请求撤销司法确认决定,2015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不予撤销决定。2015年11月18日,原审申请人石文金、案外人石红艳向本院申诉,认为原审被申请人赔偿原审申请人的款项不明确,请求重新审核人民调解协议,撤销本院(2015)龙民申字第4号不予撤销司法确认决定和(2013)龙民调确字第00041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决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2015)龙民申字第4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再审。再审认为,原审申请人与原审被申请人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中,赔偿款项不明确,导致原审申请人认为人民调解不公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龙民申字第4号决定。二、撤销本院(2013)龙民调确字第00041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决定。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妍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