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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刑财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孙龙抢夺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刑财执字第10号移送单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孙龙,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查询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朝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