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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593号

高洪平诉王涛民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洪平,王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商初字第593号

原告:高洪平,住址:德州市。

被告:王涛,住址:德州市。

原告高洪平诉被告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芦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洪平、被告王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洪平诉称,2015年1月,被告三次累计欠原告小麦款30718.6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未给付。请求判令:

一、被告支付原告小麦款30718.6元。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王涛辩称,原告起诉我偿还30718.6元没有异议,我应该承担偿还责任,但是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被告王涛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期12个月,原告将借款给付被告后,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该笔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2015年1月12日被告收购原告玉米12944斤,每斤1.05元;2015年1月24日被告收购原告玉米6788斤,每斤1.05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2份收据,共计欠原告玉米款20718.6元。上述三项欠款共计30718.6元,被告至今未支付给原告。另查明,被告王涛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羁押,被告当庭认可上述债务,但是明确表示没有能力偿还。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借据、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王涛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期12个月,虽然该笔借款并未到期,但是因被告王涛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羁押,被告虽然表示同意偿还,但是明确表示没有偿还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故原告在借款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向本院主张被告偿还该笔借款,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收购原告玉米,却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718.6元玉米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诉求依法应予保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涛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高洪平30718.6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元,保全费327元,由被告王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芦 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红军PAGE-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