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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小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培元与张慧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培元,张慧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小字第32号原告李培元,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被告张慧员(曾用名张慧东),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元与被告张慧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培元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培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培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培元负担。审 判 长  周勇瑞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