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小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培元与张慧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培元,张慧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小字第32号原告李培元,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被告张慧员(曾用名张慧东),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元与被告张慧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培元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培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培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培元负担。审 判 长 周勇瑞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