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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16号

王建平、李景芸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6-11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平,李景芸,刘凤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平、李景芸。被执行人刘凤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平、李景芸与被执行人刘凤彦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