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平、李景芸。被执行人刘凤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平、李景芸与被执行人刘凤彦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