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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792号

樊立民与毛英龙、孙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樊立民,毛英龙,孙振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92号原告樊立民,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郭声,自由职业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毛英龙。被告孙振伟,无业。委托代理人周波、远景,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立民诉被告毛英龙、孙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立民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将所欠原告借款付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立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樊立民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