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石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石民初字第340号原告:王某某,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曲某某,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曲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