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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终字第1159号

徐杨与邓碧华、刘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杨,邓碧华,刘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1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杨,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欧舸,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碧华,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桢翔,仁寿县满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洁,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徐杨因与被上诉人邓碧华、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2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杨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徐杨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徐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易晓芸

代理

审判员  李逾婧

代理

审判员  童渝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毛荧月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