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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执字第2095号

吴桂香与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桂香,耿峰,张秀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执字第2095号

申请执行人:吴桂香,女,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耿峰,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张秀芝,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吴桂香与耿峰、张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茌民一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并交付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未发现可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茌民一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永涛代

审判员 王树军代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