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湘执字第382号

湘阴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甘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湘阴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湘阴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旭东路。被执行人甘某某,男,汉族,1968年2月8日出生,住湘阴县文星镇高岭社区居委会毛力组。申请执行人湘阴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送达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好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甘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甘某某所有的在银行、信用社、储蓄所存款85000元或在其他单位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梦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盛哲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