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恢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周宏全、万明香与大连双龙纸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宏全,万明香,大连双龙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恢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周宏全,退休干部。申请执行人:万明香,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于修渊,无业。被执行人:大连双龙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结好巷1号。法定代表人:林丁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光宏,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周宏全、万明香与被执行人大连双龙纸制品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2)普民初字第2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申请人再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2)普民初字第2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内容审判长 李 新审判员 徐 涛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