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832号原告临沂佳宝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官战湖村。法定代表人朱孟尧,经理。被告房洪江。被告刘夫友。被告李洪全。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佳宝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房洪江、刘夫友、李洪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夫友名下的吊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夫友名下的吊车一辆。查封财产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蹇令峰
审 判 员 石仁举
人民陪审员 钱明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