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綦法民初字第09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吴玺、雷若昕、吴锦涵与娄方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玺,雷若昕,吴锦涵,娄方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9134号原告吴玺,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雷若昕,女,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吴锦涵,男,200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理人雷若昕,身份情况同前。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方敏,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玺、雷若昕、吴锦涵诉被告娄方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玺、雷若昕、吴锦涵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玺、雷若昕、吴锦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玺、雷若昕、吴锦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玺、雷若昕、吴锦涵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 员代  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