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商初字第0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孙永胜与盛松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胜,盛松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2200号原告孙永胜。被告盛松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胜与被告盛松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胜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盛松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永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永胜撤回对被告盛松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永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乔文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