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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商初字第0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孙永胜与盛松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胜,盛松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2200号原告孙永胜。被告盛松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胜与被告盛松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胜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盛松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永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永胜撤回对被告盛松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永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乔文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