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民保字第92号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5101720-4。法定代表人唐昌宜,总经理。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群力机械厂。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高坝。组织机构代码72983471-2。投资人王雪峰,厂长。被告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市府东路博南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商住楼*层*号。组织机构代码70956996-6。法定代表人胡培基,经理。被告凯里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市府东路博南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商住楼*层*号。组织机构代码057079921-5。法定代表人胡培基,经理。被告张锡林,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喻安拉,男,195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张艳丽,女,195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吴正荣,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龙玉珍,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胡培基,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群力机械厂、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锡林、喻安拉、张艳丽、吴正荣、龙玉珍、胡培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群力机械厂、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锡林、喻安拉、张艳丽、吴正荣、龙玉珍、胡培基价值83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群力机械厂、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锡林、喻安拉、张艳丽、吴正荣、龙玉珍、胡培基所有的银行存款8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价值83000000元的相关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斌
审 判 员 卓 波
人民陪审员 王显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