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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斌与魏同梁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魏同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被执行人:魏同梁,曾用名龙玉清、魏同亮,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同梁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魏同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同梁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同梁未主动履行义务。现因被执行人魏同梁因诈骗罪被阿勒泰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七个月并已在福海监狱服刑。在审判期间,刑事审判庭向本庭室提供,阿勒泰市公安局在侦查期间扣押被执行人魏同梁的涉案资金524106.81元、一辆桑塔纳小型汽车、一辆庆铃牌货车、一辆桑塔纳小型汽车(无牌照)、一辆东风共计六辆无牌照车辆。被执行人魏同梁诈骗数额共计2617437.71元,我院依法提取阿勒泰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资金524106.81元,提取的涉案资金占涉案总额的20%。被执行人魏同梁名下的一辆桑塔纳小型汽车、一辆庆铃牌货车、一辆桑塔纳小型汽车(无牌照)、一辆东风共计六辆无牌照车辆经阿勒泰地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均无车辆手续,也已超过车辆审验期限并且不再对上述车辆进行审验。因本案涉案人数达48人,涉案资金达260余万元,涉案人数多、金额大。涉案车辆无法采取措施。故决定将扣押的涉案资金524106.81元按照申请数额的20%比例支付于申请执行人后,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标的总额46000元,已执行的债权数额9200元,剩余债权数额36800元。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魏同梁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时,可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阿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合提·毛里汉审判员 :      马      力审判员 : 米 热 别 克 . 扎 尔 克 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