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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执字第00510号

伍万满、胡良满与泰州市高港区安建农场、徐远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伍万满,胡良满,泰州市高港区安建农场,徐远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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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510号申请执行人伍万满。申请执行人胡良满。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安建农场,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建安社区**组。投资人徐远飞,经理。被执行人徐远飞。申请执行人伍万满、胡良满与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安建农场、徐远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泰高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安建农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伍万满、胡良满支付人民币309820元,被执行人徐远飞负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840元,由申请执行人伍万满、胡良满负��3840元,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安建农场、徐远飞负担7000元。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事宜已达成协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因双方达成的还款期间较长,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事宜已达成协议,因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间较长,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高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长宏

审 判 员  黄 松

代理

审判员  彭建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