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挺春与郑智红、涂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挺春,郑智红,涂伟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742号原告:周挺春。委托代理人:刘丹(特别授权),武义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智红。被告:涂伟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挺春与被告郑智红、涂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挺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挺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370元,合计5774元,由原告周挺春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胡晓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