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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立管终字第351号

姚红霞因与被上诉人李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红霞,李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中立管终字第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红霞,女,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乡宁县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琳,女,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

上诉人姚红霞因与被上诉人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津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150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李琳上诉称,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错误,因上诉人丈夫师理泽借款时间是2014年11月8日,而于2015年8月去世,故本案应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李琳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应由其个人所负的债务。本案上诉人姚红霞不能举证证明其丈夫生前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上诉人姚红霞丈夫师理泽生前所负债务应当属于上诉人姚红霞与其丈夫共同债务,并非个人债务。故本案不属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应为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李琳与上诉人姚红霞丈夫师理泽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李琳作为接收货币方其住所地在河津市,故河津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姚红霞的上诉理据不足,其请求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陶佩林

审判员  曹银学

审判员  高伶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