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执字第1971号
申请执行人:胡月,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刘桂英,女,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李真真,女,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胡月与刘桂英、李真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茌民一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并交付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未履行法律文书��定的义务,经调查金融机构无存款,现因执行期限需要,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茌民一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永涛代
审判员 王树军代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