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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67号

O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OKEHIEOBIORAANTHONY,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67号

原告:OKEHIEOBIORAANTHONY,尼日利亚人,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龙淑芳,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原告OKEHIEOBIORAANTHONY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万胜和

人民陪审员胡慕珏、江杏深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OKEHIEOBIORAANTHONY及其委托代理人龙淑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OKEHIEOBIORAANTHONY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年××月××日在原告国家尼日利亚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便回中国发展,原被告一直在中国广州生活,做外贸生意,因被告是中国人,故在中国购买的房产和其他财产都是登记在被告名下。从2011年开始,原被告购买了广州市花都区镜湖大道朗悦君廷28号A4栋1101房,购买房屋后原被告便在花都长期居住。但是在2014年11月被告便不理睬原告,甚至避而不见等等。同时被告偷偷把婚后购置的车辆私自出卖等情况,被告上述行为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已经无和好的可能。原告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广州市花都区镜湖大道朗悦君廷28号A4栋1101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及翻译件、领事馆认证证明,证明原被告婚姻存在情况及中国驻尼日利亚大使馆领事认证的证明。2、房产证、查册表,证明原被告婚后购买房产的情况。3、机动车交易证明、机动车发票,证明婚后共同购买的车辆。被告林某缺席,无答辩意见,无质证、辨证,无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OKEHIEOBIORAANTHONY与被告林某于2008年3月相识,于××××年××月××日在尼日利亚AMUWOODOFINFESTAC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没有生育小孩。现原告认为在2014年8月份因为生意问题双方有口角之争,被告就回去老家,从2014年11月开始被告便不理睬原告,甚至避而不见,同时被告偷偷把婚后购置的车辆私自出卖,被告的所作所为已造成了夫妻关系恶化。鉴于上述原因,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而诉诸本院成讼。另查,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对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大道28号朗悦君廷A4栋1101房进行了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双方缺乏沟通,对家庭琐事处理不当,而影响了夫妻感情,除此之外,双方并没有大的矛盾。今后,双方只要认识到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加强沟通交流,互相体谅、包容,多为家庭着想,是能改善夫妻关系、继续共同生活的。原、被告选择结为夫妻,就应在婚姻生活中互敬互爱、相互磨合。希望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就一定能搞好家庭建设、创造和谐家庭。因此,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本案中,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OKEHIEOBIORAANTHONY与被告林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OKEHIEOBIORAANTHONY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和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OKEHIEOBIORAANTHONY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号黄万胜

人民陪审员 江 杏 深

人民陪审员 胡 慕 珏

二〇一五年七月××日

书 记 员 号 陈 静

书 记 员 号 陈 静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