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939号原告褚某。被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李秋健,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2005年1月11日婚生子杨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为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离婚。原、被告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
二、婚生子杨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其它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秀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