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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赵瑞祥等十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赵瑞祥,周洪敏,赵瑞民,何凤杰,朱林,李迎春,丁福兴,王艳平,宋加利,董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赵瑞祥,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洪敏,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瑞民,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何凤杰,女,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林,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迎春,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丁福兴,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艳平,女,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加利,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翠英,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赵瑞祥、周洪敏、赵瑞民、何凤杰、朱林、李迎春、丁福兴、王艳平、宋加利、董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代理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