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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林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506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男,1962年2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8日被羁押,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5)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锐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林某乙、林某丙、陈某甲、“鸟枪”、“阿源”(5人均另案处理)在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一空地利用“鱼蟹虾”方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林某乙和“鸟枪”各占2成,林某甲和其他3人各占15%的股份,林某甲有时在现场摇骰子、赔食钱、放哨,该赌场每注人民币5元至200元不等,每局板面赌注人民币200多元,参赌人员5人至10多人不等。2015年11月28日,被告人林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丁、杨某甲、吴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现场勘查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综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提供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能主动如实供述自己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林某甲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林某甲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锐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