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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周建英与常州百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东渊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百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建英,江苏东渊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百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百丈。企业注册号320407000041219。法定代表人宣伟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良,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存冬,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英。委托代理人徐萍,常州市武进区博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燕,常州市武进区博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渊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新东方村孟西路。企业注册号320483000302969。法定代表人张凤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渊,系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常州百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建英、江苏东渊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4)武横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百丈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百丈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百丈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38元减半收取2919元,由上诉人百丈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卫审 判 员  邵泽宇代理审判员  顾 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