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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4111号

杭州龙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柯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杭州龙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柯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111号

原告:杭州龙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龙坞镇慈母桥村。

法定代表人:诸友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国华,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柯均,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龙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柯均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杭州龙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龙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黄无异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

书记员 陈            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