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与高朋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高朋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247号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被告高朋志,男,现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朋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朋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俊杰人民陪审员 孙忠宇人民陪审员 皮淑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邢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