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277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青执字第7277号原告周健诉被告吴永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吴永法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健借款人民币5.80万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保全费600元,合计1,850元,由被告吴永法负担。届期,被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周健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吴永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按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吴永法在本院涉案多起,目前去向不明。除本院在本案中查封其名下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章浜新村10号104室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2月14日,申请人对上述查证情况表示确认,并明确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钱关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