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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92-1号

康晓敏、康晓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晓敏,康晓江,王希喜,张北县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康晓敏,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执行人康晓江,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执行人王希喜,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张北县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张北镇九卜树村商贸楼301—308室。法定代表人黄乃碧,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康晓敏、康晓江、王希喜与被执行人张北县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冀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以(2015)张执字第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北县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张北县京都国际B座住宅楼的房屋11套,房屋号分别为:2单元401、501、601、701、801、901、1001、1101、1201、1301、1401号;B座底商楼2套,房屋号分别为:B单元1至3层、B单元地下室,并责令被执行人于送达之日起履行偿还欠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北县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张北县京都国际B座住宅楼的房屋11套,房屋号分别为:2单元401、501、601、701、801、901、1001、1101、1201、1301、1401号;B座底商楼2套,房屋号分别为:B单元1至3层、B单元地下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虎执行员 杨 林 地执行员 李   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尧(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