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融水执字第35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志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李志坚,韦雪艳,李志军,黄远春,张祥,覃育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县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水执字第35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住所地广西融水县融水镇寿星南路11号。被执行人李志坚,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韦雪艳,女,1979年8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被执行人李志军,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黄远春,女,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张祥,男,1975年1月4日出生,侗族,住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覃育燕,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志坚、韦雪艳、李志军、黄远春、张祥、覃育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8379.2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志坚已履行部分借款,剩余欠款应划拨李志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融安县支行营业室账号为62×××12的存款1003.15元,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李志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融安县支行营业室账号为62×××12的存款1003.15元至融水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营业室;户名:融水县人民法院;账号:15×××16。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志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融安县支行营业室账号为62×××12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国社

审判员  廖彦松

审判员  何建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凤绍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