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5098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负责人彭涛行长住址: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公平巷32号组织机构代码20830679-7委托代理人袁勇,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吴康梅,女,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告吴康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康梅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撤回对被告吴康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负担。
审判员 陈建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金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