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27号原告洛阳洛轴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长春路一街坊5栋。法定代表人焦少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峰,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杨寸令。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洛轴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寸令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洛阳洛轴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寸令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洛阳洛轴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洛轴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洛轴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洛阳洛轴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