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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1161-1号

杨万营与王志现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万营,王志现,马淑敏,楚建峰,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161-1号申请执行人杨万营,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志现,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淑敏,女,汉族。被执行人楚建峰,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万营诉王志现、马淑敏、楚建峰、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4年5月5日以(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280-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淑敏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北密新路北段西侧美景山城12号楼2单元3层03002号房产一处(合同号:1008005792)。2015年9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马淑敏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马淑敏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北密新路北段西侧美景山城12号楼2单元3层03002号房产一处(合同号:100800579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俊杰

审判员  李江海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岳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