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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二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家君诉赵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君,赵宏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443号原告王家君,男,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磐石市河南街西兴利村喜安屯。被告赵宏,男,199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磐石市河南街鼎丰富苑小区*栋*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君诉被告赵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王家君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00元,原告承担2,975.00元,退回原告2,975.00元。审判长 赵 君审判员 刘晓梅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