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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刑监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张国军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5)吉刑监字第193号张国军:你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吉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认定你自杀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错误,对你适用限制减刑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你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想以撞车的方式自杀,遂在路上寻找机会,高速驾车逆向行驶撞击行驶中的车辆,供述的情节与现场勘查一致,并有证人证言佐证,原判认定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的犯罪行为造成一死一重伤及重大财产损失,后果极其严重,原判对你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二审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来自: